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0000000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鳳儀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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