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票載發票日為九十年一月八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付款人為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乙紙,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被告就上開事實亦當庭認諾,有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主張堪認實在。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提示日起之法定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