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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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又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二案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法矯司字第0九五0九0八二八九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