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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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6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尚未執行)。其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晚上九時十五分後某時點,在臺北縣○○鎮○○路○巷○號五樓住處收受其父 蘇深坡 所轉交之教育召集令,明知其為陸軍教育召集之應召員,編號博愛二三0一0六號,應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八時至宜蘭市○○路○○號金六結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逾應召期限二日,嗣經臺北縣後備指揮部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蘇深坡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卷附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一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法官白光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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