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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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併合處罰之數罪,均乃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所犯,定應執行刑已逾六月,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