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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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呂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被告 鍾子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子瑜所涉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呂明忠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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