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佐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5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 卓三惠 (所涉於民國106年5月、6月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85號判刑確定)與告訴人 盧陳玉蓮 係鄰居關係。同案被告卓三惠、被告韓佐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在臺中市神岡區,向告訴人盧陳玉蓮佯稱:要做板模工作缺乏資金,要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云云,並在同案被告卓三惠位在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居所簽立借據1紙(約定106年6月5日開始支付本金1萬元及支付利息1萬元)予告訴人盧陳玉蓮,致告訴人盧陳玉蓮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在臺中市清水郵局,從告訴人盧陳玉蓮之郵局帳戶提領30萬元,在郵局交給同案被告卓三惠、被告韓佐聰(各朋分15萬元)而得逞。嗣同案被告卓三惠、被告韓佐聰未能依約支付上開借款之款項,告訴人盧陳玉蓮始知受騙。因認被告韓佐聰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韓佐聰所涉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8年1月28日繫屬本院,嗣其於111年7月6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28日中檢宏首107偵緝537字第108901015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