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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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3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之2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