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9,800元,應徵上訴費用49,168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不足44,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