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94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原名: 劉信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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