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是否請求利息?年利率多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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