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6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