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原名周盛德
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依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12月7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同署刑保字第0002356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56號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6月2日士檢執庚94執助398字第15238號函在卷可證;復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7月22日屏檢瑞安94執
511字第15092號通知函及同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具保之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