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世斌 │兆豐商業銀行鹿│99年6月12日│138,000元│DC0000000│││││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