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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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0、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0.04公克,包裝重0.91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1年11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埤頭鄉埤頭村庄中巷202之3號住處內,以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另於92年2月11日12時3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巷○○號2樓娘家住處,為警查扣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04公克、包裝重0.91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2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40009119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
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1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聲請人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0、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則扣案之海洛因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