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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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趙永利
趙思淳 趙思涵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永華 被告 柯志銘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柯志銘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38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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