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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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子淵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9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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