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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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9號聲請人祁夢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拋棄繼承意願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