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送達代收人 林舜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盈昇珠寶銀樓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