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潘尚雯
潘鵬翔 潘吉祥 潘尚鳳 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8,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