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林詣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詣祖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3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3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12月31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0,28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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