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見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費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8,248,302元,應徵第1審調解費3,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