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9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偽造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
查聯上之「甲○○」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即違規人收執聯未經簽名外,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理由:
本院審酌被告乙○○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本次因一時不慎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
且知悔悟,態度尚稱良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憑等情,而被告歷此教訓當知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認本案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
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