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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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偵續字十三號),甲○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