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張致 和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張翠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66元(832,500+170,266=1,002,7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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