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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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永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永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永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7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橋頭地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71號撤銷緩刑而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丙案)。前揭甲、
乙、丙3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11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1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