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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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聲請人 謝珮琪 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謝珮琪之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