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35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附民被告陳榮華指定辯護人吳尚昆律師附民原告 王秀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民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前均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廿八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廿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