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旻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旻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旻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