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豐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豐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豐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
2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10
2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定應執行刑
1年3月確定、以102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並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208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以103年度簡字第1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5年5月,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03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政署屏東監獄甲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