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祥選任辯護人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吳典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祥自民國壹零叁年陸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家祥因涉犯殺人未遂等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3月1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雖否認犯行,惟與其他共犯 鍾正浩 、 陳家史 、 吳季勳 、 吳長霖 、 范志豪 、唐邦勤等人之供詞不符,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有待調查,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當庭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同日起予以執行在案。
三、茲經本院陸續進行審理程序,並於103年6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部分,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