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家慶 (董事長)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錫霖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罰鍰及沒入處分,其涉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7,830元(包括處貨價
2倍之罰鍰18萬5,220元、沒入貨物之價額9萬2,610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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