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洋振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現遭法院扣薪執行之債權,目前已清償之數額為何?請提出執行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集保、薪資帳戶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配偶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或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有何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所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檢附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