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孝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3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甲○○因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94年12月15日假釋出監,期滿日期為95年7月16日(未構成累犯)。
二、甲○○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9月25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戒絕,於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6月24日12時,在南投縣○○鎮○○街○○○巷82之2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6月26日8時15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二)被告之尿液經警於95年6月26日16時10分採送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一情,有委託鑑驗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流水號0000000號鑑定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而於92年9月
25日執行期滿,亦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行,堪予認定。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且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甫於94年12月15日假釋出監,仍不知悔改,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顯見其不知警惕,無悔改之意;然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適用法律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