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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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周永健
相 對 人 許銘鎮
羅金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
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107
年度北簡字第2018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
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官逸嫻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
合計44,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