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揚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呂國寶 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
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2,797元(計算式:384878+217919=602797),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金額為52,96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各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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