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075號
原 告 王金輝
被 告 游椀絨 即 游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竹縣○○市○○路○○○巷○○號,業據原
告自陳。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