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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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金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翠芸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許翠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