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嘉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嘉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瀚章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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