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瑋玲選任辯護人吳榮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92號、112年度偵字第9176號、113年度偵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瑋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8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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