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聲請人 許倩如 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淳玉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