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許毓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舒盈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蕙 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欣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