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由被告親自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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