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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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屏東監獄呈請假釋,已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法矯字第○九三○○五○一二七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右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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