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3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7日本院101年度執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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