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9號聲請人 陳鑽程 相對人 陳志偉
號9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相對人陳志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