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寅○○
卯○○辰○○(即上訴人)壬○○
己○○複代理人 許千惠 被上訴人庚○○
戊○○辛○○丁○○癸○○○子○○丙○○乙○○甲○○訴訟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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