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О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