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九號
原告立大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洲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二五法定代理人 廖蘇西姿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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