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峰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